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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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9-11-14 10:16:53 |
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疾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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